
陈先生在路口行驶时被警车撞倒。交警裁定,驾驶员“不给正确道路上反方向行驶的车辆让路”负全部责任。 “事发路段能见度较好,我的车从右后方被追尾,即使我没有右转,大部分责任也在我身上,我不能承担全部责任。”陈向中国经济日报大丰博报道。事发道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汽车径直驶过路口,与右侧一辆警车相撞,车门受损。陈先生是山东省润南县人。他2013年左右购买了一辆二手东风雪铁龙轿车,从未出过事故。 2025年9月25日下午2点50分左右,他因需要帮助而开车前往朋友家。 “我离开家后仅10分钟,我的车就被撞了,”陈说。他回忆说,下午 3:00当他的车经过Bowen Road和Beyer Road的路口时,他看到一辆警车在路右侧行驶。 “距离比较远,所以我决定可以过去。”当他直行穿过十字路口时,一辆汽车撞上了他。 “我被一声巨响吓了一跳,当我下车时,我才意识到撞到我的警车是一辆离我很远的警车。”事故现场,陈先生的车从右后门到车尾都有碰撞痕迹。事故现场的照片显示了警车前部发生碰撞的证据。事故现场照片显示右后门有碰撞痕迹来到陈先生的车尾。警车车头有碰撞痕迹。 “我问警车司机为什么超速,但他不是故意的,还说自己是外地公安局的,正在出差。”陈先生说,因为要帮助朋友,他让儿子在现场等交警,然后先离开了。 “下午4点左右,我接到对方电话,说他逃跑了。我回家拿了驾照和驾照,下午5点10分就离开了。大约一分钟就到了现场,请配合警方调查,并做了酒精测试。我做到了。路口没有信号灯,结果发现该男子对右侧车辆没有避让负全部责任。”9月29日,陈先生接到电话《交通事故 春南交警支队出具的《身份证明(简易程序)》,表明事发地点为北二路与文博路交叉口。陈先生在文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路口时,与右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警车相撞,两车均造成不同程度损坏。交警认为,陈先生没有按照驾驶规定安全、文明驾驶,违反了让行规则。违反日本道路安全法施行条例第52条第2点。 “车辆驶经无红绿灯、无交警管制的路口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无交通标志、道路标线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检查,让右侧迎面驶来的车辆先行通过。”他将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具体路况公告并未具体说明车辆是否车辆是否超速或涉嫌醉酒驾驶或逃逸。陈先生对此感到难以接受。 “那条路没有红绿灯,东西路和南北路都是三车道,视野开阔,他当时以40公里左右的速度行驶过路口,撞上了右后门,交警决定追究他全责,显然过分了。“即使我没有向右侧屈服,最多也承担主要责任,怎么能承担全部责任呢?”“我们怀疑超速。车主认为警车超速,因此拒绝提供身份证件。交警:都是不让路惹的祸,两辆车都装了行车记录仪。据陈先生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显示,警车行驶的道路路口附近没有明显刹车痕迹。我的车被撞后,我距离碰撞点大约6-7米点并且几乎沿直线行驶。路面。 “陈先生怀疑警车超速行驶,因为车辆冲击力比较大。对此,他到交警局辨认踪迹,但被拒绝了。录音显示,负责这起事件的交警表示:“当我看到警车远远地看去,我就感觉我在高速行驶”,并表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他表示不能承担责任,这是那句话的依据。陈先生表示 他想要使用证据。第三方测试测量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速度。交警表示不可能。所有车辆上都没有行车记录仪,该地区也没有发现监控。 “第三方测试是基于现有数据,测试需要测试。 “交警询问能否从碰撞痕迹中认出陈先生,但交警并没有直接回答。超速行驶需要证据。陈先生认为,超速行驶会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交警表示,之所以认定陈先生负全责,是因为陈先生没有说“我们需要证据支持(超速)”。我去过该地点几次,没有证据表明(超速)。 “涉事警车……”事发后逃逸,事发时行驶速度非常快。”涉事车主要求对事故判决进行复核。10月9日,中国经济报大风博记者联系到涉事警车司机石先生,他称陈先生事发后超速逃离现场,“我们不追究陈先生逃跑的责任。”你能说什么?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要他这么做。 事故发生后他逃跑了,但他并不在现场。两批警察赶到寻找他,但他一直没有来。 “我们将根据交警的判断做出回应。” “石先生说,事发时,陈先生的车速很高,但他们是正常车速。是啊,如果我们开得太快,陈先生就会翻车,或者车头会冲出赛道,但那没有发生。也就是说,我们开得也不快。”他还说,因为速度,他肯定会受伤,但他没有受伤。当天,记者联系上淳南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建议他们联系交警派出所办公室了解情况。对此,陈先生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并表示计划于10月10日正式向临沂市公安交警支队提交。《交通事故量刑复核申请表》显示,他认为案件事实不清。r 并且相关证据也不清楚。证据是,未经核实。法律之弊,存在执行不力、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有人提到警车上应该安装跟踪定位系统,但陈先生多次要求接入行车记录仪和跟踪,但被交警派出所以“没有条件”为由拒绝接入。律师表示,超速行驶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而视频不一定是补救措施所必需的。事件发生的速度。陕西中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丽律师表示,无论交警是否认定警车不负责任,只要双方没有超速,就是合理的。从客观补救事故情况的角度来看,本次事故中车辆是否超速是一个重要问题。在确定补救措施时很重要责任感。如果不进行快速评估,就无法消除合理怀疑,可能会影响澄清事实的能力。潘丽认为,负责该事件的交警以“检查要有依据”为由拒绝审查案件,并怀疑其违反了法律义务。测量车速的识别方法有很多种,因此即使没有直接监控或行车记录仪,现代识别技术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恢复车速。示例包括分析和识别刹车痕迹、评估车辆损坏,或从经过事故现场的其他车辆(即使不在主要十字路口)获取行车记录仪和其他周围监控设备,以估计车辆的速度。在这种情况下,事故现场的撞击痕迹、车辆的最终位置、损坏程度等,都为确定车辆提供了客观依据。速度。潘丽表示,如果陈先生不同意交警部门的事故鉴定结果,可以在证明送达后三天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要求进一步鉴定。如果调查失败,交警可能会被指控行政过失,并要求法院下令重新调查。记者 张鹏康 中国经济日报大丰报总编辑 李静
特别提示:以上内容(包括图片、视频,如有)由自有媒体平台“网易账号”用户上传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请注意:上述内容(包括图像和视频,如有)可能会发布在社交媒体上。由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该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